環保

修正「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及補貼費發放對象」自110年7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環保署回收基管會
發布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布日期: 110.05.18
發布字號: 環署基字第1101057879A號公告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及補貼費發放對象
內容: 主    旨:修正「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及補貼費發放對象」
          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一、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及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如附件。
          二、廢照明光源補貼費發放對象為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
              審核管理辦法申請成為受補貼機構之廢照明光源處理業。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