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保署回收基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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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布日期: | 110.05.27 |
發布字號: | 環署基字第1101055235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獎勵民眾檢舉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實施要點 |
內容: |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民眾檢舉應回收廢棄物稽 核認證團體(以下簡稱稽核認證團體)未依稽核認證相關法令規定及 契約書執行稽核認證作業,以確保稽核認證作業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檢舉人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署提出檢舉: (一)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 (二)被檢舉稽核認證團體名稱及該稽核認證團體執行稽核認證之材質、 受託廠商名稱及違規人員之姓名。 (三)所檢舉未依稽核認證相關法令規定及契約執行稽核認證作業之事實 (如附表),並可供查核具體證據或資料一項以上。 檢舉人以言詞向本署檢舉之案件,應由本署作成紀錄,由檢舉人簽名 或蓋章;以電話檢舉之案件,本署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 錄。 三、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不予受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或經查證檢舉人身分不 實。 (二)同一檢舉案件,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一再檢舉。 四、本署審理檢舉案件發現證據或資料不全者,得請檢舉人於一定期限補 充或提供新證據或資料,檢舉人不補充或提供新證據或資料,致本署 無法查核時,本署得將檢舉案件免議存查,並將決定及理由通知檢舉 人。 五、檢舉人向本署或其他各級機關、單位提出檢舉,檢舉案件經本署作成 違反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專案工作計畫契約書之扣減計畫經費 或計罰違約金,於確定後得以扣減計畫經費及計罰違約金之總金額百 分之二十,核給獎金。 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得以前項扣減計畫經費及計 罰違約金之總金額百分之五十,核給獎金。 給付檢舉人之獎金,給付單位及檢舉人應依規定辦理所得扣繳稅額。 六、本署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書、消息、相貌、身 分資料或其他足以辨別檢舉人之物品應嚴予保密。檢舉書、紀錄及其 他可能洩露檢舉人身分之證據或資料應妥善保管。如發生洩密情事, 不論故意或過失,本署均應依法議處並追究失職人員責任。 檢舉人提供之事證,於結案後應以密件存檔保管,並依檔案法、機關 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等相關規定保存及銷毀。 七、稽核認證團體不得因受僱人提出檢舉,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 他不利之處分。 八、辦理檢舉案件之審理人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者,應 自行簽請迴避。 九、檢舉獎金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檢舉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個月內領 取檢舉獎金。數人共同檢舉同一稽核認證團體之同一檢舉案件者,其 檢舉獎金依檢舉人數平均發給;數人先後檢舉同一稽核認證團體之同 一檢舉案件者,檢舉獎金發給最先提供證據之檢舉人。 十、檢舉人為各級環境保護機關現職人員或受本署委託查核稽核認證團體 相關人員,不發給獎金。 十一、檢舉案件經本署確認違反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專案工作計畫 契約書規定後,審查人員應於三個月內向本署稽核認證團體監督會 提出說明。 前項檢舉案件,本署稽核認證團體監督會於必要時,得成立專案小 組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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