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環署水字第1101059481號 |
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三條。 附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三條 署 長 張子敬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下列事業,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 一、未附設洗車場之加油站。 二、營建工地。 三、飼養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 四、貯存系統。 五、畜牧業及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或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畜牧業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全量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者。 六、設置洗腎治療(血液透析)床(台)之診所。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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