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 |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環署督字第1101070412號 |
修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三輕更新擴產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三輕更新擴產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 署 長 張子敬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三輕更新擴產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本會置委員十七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 機關委員三人:分別由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高雄市林園區公所指派人員代表。 (二) 專家學者委員八人:由本署遴選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之。 (三) 居民及當地民間團體代表六人:由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里長、北汕里里長及民間團體推薦代表擔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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