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環署基字第1101057666號 主  旨:訂定「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用詞,定義如下: (一) 紙餐具: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以紙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平板容器。 (二) 販賣業者:指營業處所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以紙餐具盛裝餐點販售,且提供座位供消費者現場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中華民國110621
環署督字第1101070412
修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三輕更新擴產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三輕更新擴產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
署  長 張子敬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三輕更新擴產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本會置委員十七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機關委員三人:分別由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高雄市林園區公所指派人員代表。
(專家學者委員八人:由本署遴選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之。
(居民及當地民間團體代表六人:由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里長、北汕里里長及民間團體推薦代表擔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