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環署循字第1101117593號 主 旨:修正「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公告事項第二項附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 署 長 張子敬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