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保署土污基管會 |
---|---|
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布日期: | 110.10.06 |
發布字號: | 環署土字第1101134827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本署)為加速推動全國土壤、底泥及地下水 污染預防與整治相關工作,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本法)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及運用事宜,特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 會(下稱本管理會)。 二、本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本署署長之命,綜理會務;另置副執行 秘書、組長、副組長及所屬工作人員若干人,襄理會務與辦理所任事 務;均由本署署長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必要時得自行辦理聘用。 三、本管理會之任務應依本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四、本管理會得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本署署長及二位副署長為當然 委員,並由本署署長兼任召集人及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其 餘外部委員由召集人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擔任,相關任期 及利益迴避注意事項,應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委員任一 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五、本管理會委員之職掌如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年度預、決算之審議。 (二)提供本管理會辦理全國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重大 政策、方案、計畫及規劃之諮詢建議。 六、本管理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邀集全體委員定期開會;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主席。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代表兼任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如涉及審議事項應有 全體委員過半數並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管理會會議召開前,得由本會執行秘書邀集外部委員就本會任務召 開諮詢會議,必要時並得視議題需求,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 席。 |
立法理由: |
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