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環署空字第1101117934號
主 旨:預告訂定「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11樓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6201
(四)傳真:(02)23810642
(五)電子郵件:shengwei.chiang@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