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保署水保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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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公(發)布日期: | 110.11.17 |
公(發)布字號: | 環署水字第1101153007號函 |
內容: | 主 旨:有關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審查之作業 方式,請查照。 說 明:一、鑑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管制目的,係為確保管制對象污染 製程運作情形及污染防治措(設)施功能,俾使管制對象依許可審查 機關審核通過之許可內容運作,以維持設備之有效操作,減少污染產 生。基於管制對象仍位於同一地址(座落位置、土地區段)者,其組 織變更或經營主體之移轉,並無影響許可管制目的,許可審查機關應 簡化許可辦理程序。 二、水污染防治許可審查機關就管制對象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之作 業方式說明如下: (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包括因合併、收 購、分割、繼承或贈與等,變動名稱、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及住址等基本資料,且未遷移仍位於同一地址(座落位置、土 地區段)者,應辦理環保許可變更,不需重新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 證(文件)。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前項變更申請時,應檢附繼受前手改善 義務及違規紀錄切結書,供許可審核機關審查。 (三)管制對象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且許可實質內容變動,其審查 程序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三、本署 95 年 7 月 18 日環署水字第 0950053648 號函、96 年 6 月 26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47786 號函、105 年 5 月 18 日環署水 字第 1050039095 號函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 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法規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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