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保署回收基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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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布日期: | 110.12.14 |
發布字號: | 環署基字第1101148368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個案審查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 事項十一規定,辦理同意文件之核發審查(以下簡稱個案審查),特 訂定本要點。 二、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署或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核發同 意文件後,不受「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七之限制: (一)未依「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七規定,更能避免過度包裝。 (二)未依「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七規定,更有利於資源回收再 利用。 (三)已避免過度包裝,但仍無法符合「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七 規定。 三、事業申請個案審查,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或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提 出: (一)申請書二份(如附件)。 (二)公司執照或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二份。 (三)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檢驗機構核發之指定產品包裝檢驗報告影本二份 。 (四)「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個案審查費繳費證明影本。 (五)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請者,應檢附符合該規定之說明及 佐證資料各十二份;依第二點第三項規定申請者,應逐一依據下列 產品包裝設計考量面向,提具已避免過度包裝之說明及佐證資料各 十二份: 1.產品保護。 2.包裝材料製作。 3.產品填裝作業。 4.物流作業。 5.產品行銷。 6.消費者接受度。 7.產品標示。 8.產品安全。 9.相關法規。 10.其他。 四、本署或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受理個案審查,認為申請文件有欠缺者, 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者,本署或其委託之 專業機構予以退件。 本署或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受理個案審查,應於文件齊備後六十日內 完成。 五、本署或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核發之同意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負責人身分證字號及地 址。 (二)同意內容: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及照片。 (三)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檢驗機構核發之指定產品包裝檢驗報告編號。 (四)同意文件有效期限。 |
立法理由: | |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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