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廢止「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簽證業務查核要點」,自111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環署水字第1101177835號

廢止「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簽證業務查核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署  長 張子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