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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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布日期: | 111.01.03 |
發布字號: | 環署督字第1101181543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地方環保機關辦理廢棄物棄置場址清理建議獎勵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為加速地方環保機關辦理廢棄物棄置場址清理,恢復土地原貌,激勵 場址清理有功人員之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方環保機關完成清理一處廢棄物棄置案件管理系統列管之場址並解 除列管者,記五點,並得依下列場址屬性加記點數: (一)廢棄物種類含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加記二點。 (二)屬大型場址者(廢棄物總量達一萬立方公尺或一萬公噸以上之棄置 場址):加記二點。 三、獎勵點數之計算方式: (一)嘉獎一次以一點計。 (二)記功一次以三點計。 (三)記一大功以九點計。 四、提報獎勵原則: (一)獎勵對象: 1.提報敘獎人員以主辦人員及業務督導人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參 與辦理情形提報協辦人員至多四人。 2.業務督導人員如僅協助核稿文字而未實際參與者,原則不予提報 敘獎。 (二)獎勵額度: 1.每一獎勵案件以提報一處解除列管場址為原則。 2.同一案件個人最高獎勵額度為記一大功。 3.主辦人員之獎勵額度,應高於業務督導人員及協辦人員。 4.提報敘獎人員如有職務異動之情形,其前後任人員之合計獎勵點 數及獎勵額度不得超過無異動情形者。 5.同一案由,已核予行政獎勵或發給獎金、獎品者,原則不再提報 敘獎。 (三)獎勵案件原則於該場址解除列管後,二個月內提報敘獎。 |
立法理由: |
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