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環署空字第1101179834號
主 旨:預告廢止「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及「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二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共3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廢止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三、廢止理由:配合整併應辦理定期檢測對象,訂定「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草案同時,預告廢止旨揭3案公告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
四、原公告及廢止總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本案係配合「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及「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訂定草案辦理廢止,故縮短預告時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11樓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6201
(四)傳真:(02)23810642
(五)電子郵件:shengwei.chiang@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