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業於105年5月1日施行,依據該法第45條規定,全國國土計畫應於107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109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又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內容應依全國國土計畫指導事項辦理,其計畫形成過程應依法辦理徵詢意見程序、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等,並應由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及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查,為如期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有必要儘速啟動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