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保署空保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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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公(發)布日期: | 111.01.11 |
公(發)布字號: | 環署空字第1100081632號函 |
內容: | 主 旨:改善期限屆滿後,按次處罰之罰鍰額度計算,不適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 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下稱裁罰準則)附表二 、(三)應減輕裁罰事項之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0 年 12 月 23 日中市環空字第 1100144237 號函。 二、依裁罰準則附表一規定,「污染特性」(C) 指違反本法規定之日( 含)前 1 年內違反相同條款之累積次數;同附表備註 2 規定,按 次處罰者,視為同一案件,按次處罰之次數不列入累積次數計算。同 裁罰準則附表二、(三)規定,違規日前 3 年內首次違反空氣污染 防制法(下稱本法)規定,且未涉及本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 節重大情形者,減輕裁罰之權重上限(E) 為 0.5。另依「環境講習 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 件 1 計算環境講習時數。同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1 年 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第 2 次以上違反同一 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同條同項(款、目)規定者,應依本條第 1 項規定之 2 倍計算環境講習時數,最高至 8 小時。 三、本案業者違反本法規定,貴局依法處分(下稱原處分)並限期改善, 改善期限屆滿後,經複查結果仍未完成改善,貴局得按次處罰。因原 處分屬第 1 次(首次)違規,於改善期限屆滿後之按次處罰,已非 屬首次違規,因此按次處罰之罰鍰額度計算,不適用裁罰準則附表二 、(三)所定違規日前 3 年內首次違規而應減輕裁罰之規定,本署 業於 109 年 9 月 9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90084256 號函復貴局在 案(諒達)。 四、另依貴局所述,本案依前揭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計算之環 境講習時數為 2 小時一節,參考裁罰準則附表一「污染特性」(C )之計算方式,按次處分視為 1 次性處分,因此本案不適用前揭執 行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講習時數以 2 倍計算之規定。 五、本案請貴局依前開說明本權責辦理。 正 本: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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