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環署基字第1111013314號
主 旨:預告修正「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7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69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因近期執行機關廢棄物收運業務繁重,致清運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情形增加,為盡早減輕執行機關賠償責任及降低其遭受求償之風險,爰本草案具特殊性及急迫性,為能提早發布讓執行機關得以因應,本次預告時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99號
(三)電話:(02)2370-5888轉3206
(四)傳真:(02)2370-3844
(五)電子郵件:hncheng@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