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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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公(發)布日期: | 111.03.24 |
公(發)布字號: | 環署化字第1118103822號函 |
內容: | 主 旨:關注化學物質氟化氫(氫氟酸)危害成分之標示,中文名稱「氟化氫」「 氫氟酸」兩名稱均標示或僅擇一標示,英文名稱標示「Hydrogen fluoride」「Hydrofluoric acid」 或「Fluorhydric acid」,均符合毒 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第 2 目及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已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4 條規定,公告氟化氫(氫 氟酸)(Hydrogen fluoride ,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7664-39-3)為 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公告事項一附表一規定,關注化學物質以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為準 。 二、容器、包裝標示及公告板係為清楚辨識運作物質危害特性,確保物質 正確使用;倘運作人已依規定清楚標示應標示項目,其中文名稱「氟 化氫」「氫氟酸」兩名稱均標示或僅擇一標示,均可清楚辨識運作物 質;英文名稱標示為「Hydrogen fluoride」「Hydrofluoric acid」 或「Fluorhydric acid」亦均可辨別運作物質,皆符合毒性及關注化 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及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本署法規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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