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環署循字第1111035579號
主 旨:預告修正「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9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廢棄物管理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6樓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2621
(四)傳真:(02)2331-7741
(五)電子郵件:pishin.teng@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