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環署綜字第1111032898號
主 旨: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46條附表六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綜合計畫處
(二)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電話:(02)23117722#2733
(四)傳真:(02)23713217
(五)電子郵件:chengyu.huang@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四十六條附表六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