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環署循字第1111037435號
主 旨:預告訂定「限制含石綿產品輸入」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6樓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2642
(四)傳真:(02)23317741
(五)電子郵件:weichih.yen@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公假
副署長 蔡鴻德 代行
限制含石綿產品輸入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