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環署基字第1111050368號
主 旨: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次用飲料杯:指於販售現場裝填飲料,供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各類盛裝容器,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之裝填飲料容器及杯套,不含杯蓋。
(二)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指以塑膠製成之一次用飲料杯,其材質包括石化基塑膠、生物基塑膠及生物可分解塑膠。但以紙類或木片、甘蔗、蘆葦、麻、稻草、麥桿、稻殼等植物纖維為主體者,非屬之。
(三)循環杯:指店家設計提供可重複清洗使用之飲料容器及杯蓋。
(四)連鎖:指以相同企業識別系統、經營模式及管理方式經營二家以上門市之經營型態。
二、限制使用對象:
(一)飲料店:指從事茶、咖啡或冷熱飲等飲料販售或調理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茶飲店、咖啡店、冷熱飲店及攤商(舖、販)均屬之。
(二)連鎖飲料店:以連鎖型態經營之茶、咖啡或冷熱飲等飲料販售或調理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茶飲店、咖啡店、冷熱飲店及攤商(舖、販)均屬之。
(三)連鎖便利商店:指從事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之便利性商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
(四)連鎖速食店:指從事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且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消費者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
(五)連鎖超級市場:指從事家庭日常用品、食品零售,並附生鮮及組合料理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者,包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業者。凡在上開超級市場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三、塑膠一次用飲料杯之限制使用實施方式:
(一)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其實施日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發布實施。
(二)前款塑膠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情形,於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連鎖超級市場,依「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規定辦理。
四、限制使用對象應辦理下列一次用飲料杯減量事項:
(一)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
1、應提供消費者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優惠;消費者未自備者,得收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之飲料售價應至少新臺幣五元(含)以上價差。
2、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自備飲料杯省_元」,空格內填入價差金額,每字邊長至少五公分。
(二)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應優先擇定門市數前十大直轄市、縣(市)之門市,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免費提供循環杯供消費者借用,並得收取押金,其押金須於消費者歸還循環杯時退還。
2、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免費借用循環杯」,每字邊長至少五公分,並於品牌官網公布提供循環杯服務之門市資訊。
3、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所提供循環杯之杯蓋,應可重複清洗。
五、公告事項四第二款提供免費借用循環杯服務之門市,其門市數占比、年度減量率、年度減量成果及精進計畫等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擇定之門市數占同連鎖品牌販售現場裝填飲料總門市數,應逐年達成以下比率:
1、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少百分之五。
2、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少百分之十。
3、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少百分之三十。
(二)擇定之門市應減少一次用飲料杯使用量,其年度減量率應逐年達成以下目標: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年度減量率至少百分之十五。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年度減量率至少百分之十八。
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後,年度減量率至少百分之二十五。
(三)年度減量率=〔(該年度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門市之循環杯借用數量+該年度民眾自備飲料杯數量)/該年度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門市之現場盛裝飲料銷售數量〕×一○○%
(四)依公告事項六規定暫時停止循環杯借用者,該年度之年度減量率調整為:〔(該年度扣除免依公告事項四第二款辦理期間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門市之循環杯借用數量+該年度扣除免依公告事項四第二款辦理期間之民眾自備飲料杯數量)/該年度扣除免依公告事項四第二款辦理期間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門市之現場調製飲料銷售數量〕×一○○%
(五)總公司應檢具年度減量成果、門市清冊、提供循環杯服務門市清冊及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民眾自備飲料杯數量、循環杯借用數量及飲料銷售數量文件,並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報中央主管機關。
(六)未達年度減量率時,應依下列規定併同前款年度減量成果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精進計畫,並於精進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其執行成果:
1、精進計畫應包含預定採行之減量精進方式、減量品項、執行期程及預期效益。
2、執行成果應包含採行之減量精進方式、減量品項、執行期程及減量成果佐證文件。
(七)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二款成果及計畫認定資料有欠缺而得補正者,應通知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於七日內補正。
六、得暫時停止循環杯借用服務之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飲食衛生安全及防止疫情擴散,得同意部分或全部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於一定期間內免依公告事項四第二款辦理,並於同意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區域性缺水或發生傳染病時。
2、限制使用對象因清洗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清洗飲料杯,且於無法清洗飲料杯之原因發生後三十六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暫時提供一次用飲料杯之申請。
(二)前款第一目缺水或傳染病情形,範圍已跨及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得逕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七、限制使用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一)違反公告事項三規定,飲料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
(二)違反公告事項四第一款規定,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連鎖超級市場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之飲料售價未達五元價差或未依規定標示價差。
(三)違反公告事項四第二款規定,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未提供循環杯供消費者借用或未依規定標示免費借用循環杯。
(四)違反公告事項五第一款規定,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提供循環杯借用門市比率未符合規定。
(五)違反公告事項五第五款規定,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未依期限提報年度減量成果及規定文件。
(六)違反公告事項五第六款規定,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未依規定提報精進計畫或執行成果。
(七)違反公告事項五第七款規定,逾期未補正相關資料。
署 長 張子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