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廢止「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環署基字第1111059530號

主  旨:預告廢止「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廢止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2條。

三、廢止理由:旨揭公告內容及立法目的已為本署111年4月28日公告訂定之「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所涵蓋,爰配合辦理廢止旨揭公告。

四、原公告及廢止總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配合「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新法規訂定發布,因兩個法規管制對象與管制方法有共通性,新法規內容制定過程已與管制對象充分溝通與達成共識,爰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99號13樓

(三)電話:(02)2370-5888分機3307

(四)傳真:(02)2370-3846

(五)電子郵件:alcheng@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廢止總說明及原公告(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