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8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環署水字第1111058663B號

主  旨:預告修正「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8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考量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並為使實務運作就專責人員實際從事業務範疇得有一致性認定標準,有儘速完成法規修正之必要,將本次預告陳述意見期間調整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水質保護處

(二)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2829

(四)傳真:(02)23899860

(五)電子郵件:yklee@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