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保署環管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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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布日期: | 111.05.16 |
發布字號: | 環署氣字第1111049389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媒合服務作業程序 |
內容: |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以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 車取得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以下簡稱減量效益),作為溫室氣體排 放量增量抵換來源之媒合相關作業,利用廢車回收一站通(以下簡稱 一站通)平台提供媒合服務,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名詞定義如下: (一)老舊機車: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含)前出廠之燃油機 車。 (二)電動機車:指依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由經濟部 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 、輕型及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 (三)媒合:指一站通平台提供減量效益供給與需求資訊,以公開減量效 益需求者(以下簡稱買方)收購資訊之方式,由減量效益供給者( 以下簡稱賣方)擇定買方,協助買賣雙方完成減量效益交易及歸屬 之作業。 (四)減量效益收購價金(以下簡稱收購價金):買方委託本署取得減量 效益每單位之價格乘以收購數量之費用。 三、參與媒合之賣方為完成汰換老舊機車為電動機車,於本署一站通平台 提出申請減量效益者,其資格、申請條件及應檢具之文件規定如下: (一)資格: 1.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 士。 2.獨資、合夥或法人。但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與機車整 車或零組件生產、銷售商及將新購電動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 所購買電動機車不予申請。 3.新購電動機車及淘汰老舊機車所有人非同一人,需由新購電動機 車所有人提出申請。 (二)申請條件: 1.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期間內,完成老舊機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新購電動機車於國 內使用。 2.同意將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每輛機車二.三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歸屬 擇定之買方;且同意經擇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 (三)應檢具之文件: 1.減量效益歸屬同意書。 2.新購電動機車及淘汰老舊機車所有人非同一人,應檢具由新購電 動機車及淘汰老舊機車所有人共同簽署之保證書。 3.新購電動機車之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者之收據影本,並註明 申請者之姓名及牌照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申請 者姓名及牌照號碼時,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或交車之經銷商以人 工手寫並加蓋發票章;如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 票專用章,並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檢具之文件。 四、參與媒合之買方應檢具審查通過之溫室氣體抵換量取得計畫(以下簡 稱取得計畫)向本署申請,經本署通知簽訂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 車溫室氣體減量效益購買委託契約書(以下簡稱委託契約書,如附件 ),並依委託契約書收購價金結算方式,分期完成減量效益收購價金 及相關費用給付後,由本署一站通平台公開為買方,其資格應符合下 列規定之一: (一)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本署審查通過,承諾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 增量抵換之開發單位。 (二)有提供轄區內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需求之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 (三)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通過,承諾據以執 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之開發單位。 五、參與媒合之買方提出之取得計畫,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計畫執行期程。 (二)收購條件(車籍屬全國或指定轄區)。 (三)減量效益數量,以車輛數為單位。 (四)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每輛機車二.三公噸收購單價至少新臺幣一千元 以上。 買方資格屬前點第一款者,其取得計畫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 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第六點規定,經本署審查通 過;屬前點第二款者,其取得計畫應先報請本署審查通過。 買方資格為前點第三款者,其取得計畫應提交至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書 件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俟審查通過後,方得檢具取得 計畫核定函及經審查通過之取得計畫,向本署申請公開為買方。 六、媒合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一)買方依委託契約書完成收購價金匯款作業後,本署得於一站通平台 預告買方減量效益收購資訊,經預告至少 7 日開始媒合。 (二)於一站通平台媒合作業期間,賣方得自行擇定減量效益售予對象, 並簽署減量效益歸屬同意書。 (三)本署受理賣方選擇減量效益歸屬,經審查通過者,由本署代為撥付 收購價金予賣方。匯款產生之手續費或發生退匯手續費情事,由買 方負擔。 (四)買方未依委託契約書收購價金結算方式逐期給付者,經本署限期仍 未改善者,取消媒合資格。 七、媒合作業執行完成後,本署核發減量效益歸屬數量予買方。該減量效 益僅得供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之用,其有效期限自核發 年度起七年內有效。 |
立法理由: | |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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