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第3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環保署管考處
發布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布日期: 111.05.19
發布字號: 環署管字第1111056322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內容: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落
    實本署主管之人權保障業務,促進民間參與監督及實踐過程透明化,
    特設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人權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窗口。
(二)本署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及擬議。
(三)本署人權保障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四)本署人權保障宣導之整合及分工。
(五)其他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署政務副署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署主任
    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本署各單位主管、社會公正人士、專
    家學者、兒童及少年代表派(聘)任之,其中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
    少於五分之二;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原則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如無提案
    亦得延至次會期合併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
    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任期內出缺
    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
    )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七、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辦理,其所需工作人
    員,由署長指派兼任之。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之專家學者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或交通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