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環署氣字第1111050855號
主 旨:預告修正「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草案,其名稱並修正為「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6條第1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告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另為使新增之第二批列管事業能及早因應,預為準備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作業,俾利本署後續掌握其溫室氣體排放情形,縮短預告時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氣候變遷辦公室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2775
(四)傳真:(02)2361-0082
(五)電子郵件:yuchen.hsieh@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