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廢止「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環署空字第1111062463號

主  旨:廢止「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署  長 張子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