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環署空字第1111062465號 主 旨:廢止「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二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署 長 張子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