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環署基字第1111052512號
主 旨:預告修正「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案為名詞定義單純化及酌作文字修正,未涉及政策或制度變更及無涉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與義務,爰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99號13樓
(三)電話:(02)2370-5888分機3607
(四)傳真:(02)2370-3852
(五)電子郵件:jdyuan@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