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保署環管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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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布日期: | 111.06.15 |
發布字號: | 環署氣字第1111078365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審議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抵換專案排放源自願減量 申請之審查相關作業,特設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審議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抵換專案註冊申請之審查。 (二)抵換專案減量額度申請之審查。 (三)抵換專案減量方法申請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抵換專案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兼任;一 人為執行秘書,由署長指定本署同仁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遴聘 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擔任。 前項專家學者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連任一次 。專家學者委員應具備本會任務之專業技術或法律政策等相關背景, 由本署聘派兼之。 第一項有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 ;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 ,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 人員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五、本會得設專案小組,協助審查抵換專案申請,作成審查意見,提送本 會審查。 專案小組委員由本會委員至少三位組成,其主席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擔 任。 就同一申請案件所為之審查,以三次為原則。但情形特殊,經專案小 組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本會相關工作人員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 七、本會及專案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出席 提供諮詢,並得邀請相關單位及團體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實地 勘查。 八、本會委員、專案小組及工作人員就審查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 (二)與該審查抵換專案有利害關係。 (三)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命 其迴避。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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