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環署循字第1111083319C號
主 旨:預告修正「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部分公告事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為加速健全事業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所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規定,儘速提供各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及各相關部會就專業技術人員實際從事業務範疇得有一致性認定標準,擬縮短本案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廢棄物管理處
(二)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6樓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2653
(四)傳真:(02)2331-7741
(五)電子郵件:chho@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部分公告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