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環署綜字第1111084657D號
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第六條及第二條附表。
附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第六條及第二條附表
署 長 張子敬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第六條及第二條附表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開發單位提出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二條附表所定費額減半收費:
一、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就原地點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其所送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第二條附表(請參見PDF)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第六條及第二條附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