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環署化字第1118113337號
主 旨:預告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第2項及第27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參考國際管理趨勢及勞動部規定修正,無重大爭議,縮短公告期間為30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二)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132巷35弄1號
(三)電話:(02)2325-7399分機55314
(四)傳真:(02)2325-3823
(五)電子郵件:yiting.chao@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