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保署管考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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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布日期: | 111.08.17 |
發布字號: | 環署管字第1111103275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淨零綠生活推動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我國淨零綠生活轉型,特 設淨零綠生活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淨零綠生活重大政策、措施及行動之擬訂。 (二)淨零綠生活執行及運作之協調、評估。 (三)其他淨零綠生活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兼任,綜理會務;副召集人一人,由 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襄助會務。 四、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由召集人就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聘兼;其中 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委員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五、相關政府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因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人選,補足 原任期;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處長及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七、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八、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政府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九、本會得視需要成立任務小組,進行淨零綠生活推動諮詢事宜。 十、本會及各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民間團體或學者專家列席。 十一、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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