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環署化字第1118116801號
主 旨:預告修正「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條、第26條第2項、第27條第2項、第35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及第44條第4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草案係配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擴大列管化學物質並進行分級管理之精神,針對社會高度關注事件、高危害性之化學物質,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及相關管制內容,有儘速訂定之必要,以符合社會大眾之期待,將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132巷35弄1號
(三)電話:(02)2325-7399分機55328
(四)傳真:(02)2325-3823
(五)電子郵件:tchsu@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