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保署回收基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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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布日期: | 111.09.29 |
發布字號: | 環署基字第1111126853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處理業興建熱能利用廠專案申請補貼審核要點 |
內容: |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處理 業興建廢機動車輛粉碎殘餘物(Automobile shredder residue, ASR )及其衍生產物之熱能利用廠(以下簡稱熱能利用廠)專案申請補貼 之審核業務,並使相關審核作業程序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取得受補貼機構 資格,且從事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處理業務之處理業(以下簡稱處理 業)。 三、資格條件: 前點適用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始具補貼資格: (一)單一家處理業自行興建熱能利用廠者,該處理業及其股東於熱能利 用廠取得董事及監察人(以下簡稱董監事)資格所認之股份,合計 應達熱能利用廠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二家處理業合作興建熱能利用廠者,該二家處理業及其各自股東於 熱能利用廠取得董監事資格所認之股份,合計應達熱能利用廠資本 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四、專案申請補貼程序及應檢附文件: 處理業專案申請補貼分兩階段辦理申請及審核: (一)第一階段 1.申請期限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 (1)專案申請(第一階段)檢核表,如附件一。 (2)申請書,如附件二。 (3)土地所有權狀或同意土地使用之證明文件。 (4)申報開工證明。 (5)切結書,如附件三。 (6)建廠規劃書,如附件四。 (7)處理業股東持股明細表及股東名簿(無投資熱能利用廠之處理 業股東者得免附),如附件五。 (8)熱能利用廠董監事持股明細表及股東名簿,如附件六。 (9)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 (10)光碟片,內容包含(1) 至(9) 之文件,其中申請書須為未 加密之 Word 或 PDF 格式電子檔。 3.上述文件不全者,應於本署補正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完成補正,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駁回其申請;如須重新申請者 ,應於第一階段申請期限內為之。 (二)第二階段 1.申請期限至一百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2.通過第一階段申請者於熱能利用廠營運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署申請: (1)專案申請(第二階段)檢核表,如附件七。 (2)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如附件八。 (3)主體設施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施作成果之相片,如附件九。 (4)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及操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5)工廠登記證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6)專案申請第一階段之核可公文。 (7)保固保證金金額繳費證明。 (8)處理業股東持股明細表及股東名簿(無投資熱能利用廠之處理 業股東者得免附),如附件五。 (9)熱能利用廠董監事持股明細表及股東名簿,如附件六。 (10)每年交付熱能利用量之規劃(需附熱能利用廠收貨利用量合約 或同意書)。 (11)處理業興建熱能利用廠營運契約書,如附件十。 3.上述文件不全者,須於第二階段申請期限內完成補正。 4.通過第一階段申請者,須至應備文件補正完成且經本署審核通過 後,始得領取補貼。 五、處理業經審查符合前二點規定,且與本署完成處理業興建熱能利用廠 營運契約書簽訂作業者,由本署核定其補貼期間及補貼費率。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六、撥款規定: 處理業將每月 ASR 及其衍生產物之總產生量,送至自行或合作興建 之熱能利用廠利用者,依下列方式核算及撥付當月補貼費用: (一)依當月送交熱能利用廠之 ASR 及其衍生產物利用量占當月總產生 量之比率原則按下列公式計算補貼費,於當月結算完成,始予以核 定補貼費用。 (二)當月產生量未於當月全數完成利用時,處理業得將熱能利用廠興建 啟用營運前配合政策先行妥善貯存之 ASR 及其衍生產物,於該月 送至熱能利用廠,得計入補貼期間各月份之利用量,並依前款公式 計算。 (三)處理業遇熱能利用廠歲修者,應先函知本署敘明預計歲修時間及復 工時間。處理業於歲修期間產出之 ASR 及其衍生產物,應盤點後 妥善貯存且須於熱能利用廠復工日起九十日內完成利用,逾期不計 入補貼。熱能利用廠復工後,應優先利用處理業於歲修期間產生之 ASR 及其衍生產物,依第一款公式計算歲修期間各月補貼費用。 (四)處理業自本署核准日之當月起算五年內,應配合本署調度且提供自 行投資或合作興建熱能利用廠每年百分之四十之利用量,於廠內利 用 ASR 及其衍生產物(含處理業自行交付利用)。 (五)處理業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撥付補貼金額: 1.當月實際利用量之證明文件。 2.上一個月處理業之股東持股明細資料,如附件五。 3.熱能利用廠之董監事持股明細資料,如附件六。 4.統一發票或收據,並應註明 ASR 及其衍生產物項目、實際利用 量及補貼費金額。 七、停止及恢復補貼 補貼期間內處理業應符合第三點所定之董監事持股比率規定;未符合 者,本署得停止補貼,於其完成改善後始予恢復補貼。 |
立法理由: | |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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