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環署循字第1111111106號 主 旨:訂定「限制含石綿產品輸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禁止含石綿產品輸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者應出具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不在此限: 一、保護民眾和軍事用途所必須。 二、作為研究、試驗、教育用途。 三、無法取得適當之不含石綿成分產品之替代品。 署 長 張子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