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環署化字第1118117778號
主 旨:預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五項、第十四項及第一項附表一、第二項附表二、第三項附表三、第四項附表四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11條及第44條第4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參考國際公約及管理趨勢修正,無重大爭議,縮短公告期間為30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二)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132巷35弄1號
(三)電話:(02)2325-7399分機55314
(四)傳真:(02)2325-3823
(五)電子郵件:yiting.chao@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五項、第十四項及第一項附表一、第二項附表二、第三項附表三、第四項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