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環署空字第1111126877A號
主 旨:預告修正「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草案,其名稱並修正為「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及第23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11樓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6222
(四)傳真:(02)23810642
(五)電子郵件:szping.huang@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