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修正「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第6條、第13條條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環署土字第1111138764D號

修正「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

附修正「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

 

署  長 張子敬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證明文件為外文者,申請人應檢附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文譯本。

第 十三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評估調查人員參加在職訓練。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