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環署土字第1111138764D號
修正「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
附修正「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
署 長 張子敬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證明文件為外文者,申請人應檢附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文譯本。
第 十三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評估調查人員參加在職訓練。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