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保署回收基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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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公(發)布日期: | 111.10.19 |
公(發)布字號: | 環署基字第1111140658號函 |
內容: | 主 旨:關於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 業計畫審查作業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鑑於興辦事業計畫之管制目的,係為確保管制對象執行業務係依審查 機關審核通過之內容運作(即土地使用符合核定之使用目的)。基於 管制對象仍位於同一地址(座落位置、土地區段)且執行相同業務, 其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之移轉,並無影響興辦事業計畫之管制目的, 審查機關應簡化辦理程序。 二、管制對象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之審查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一)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包括因合併、收購、分割、繼承或贈與 等,變動名稱、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等基本資料 ,且未遷移仍位於同一地址(座落位置、土地區段)並執行相同業 務者,應辦理興辦事業計畫變更,不需重新申請興辦事業計畫。 (二)業者辦理前項變更申請時,應檢附繼受前手改善義務及違規紀錄切 結書,供審核機關審查。 (三)管制對象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且興辦事業計畫實質內容變動 ,其審查程序仍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 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 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本署法規委員會、環資國際有限公 司、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毅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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