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保署環管處 |
---|---|
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布日期: | 112.01.11 |
發布字號: | 環署氣字第1121001138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媒合服務作業程序 |
內容: |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以老舊汽車汰舊換新取得之 溫室氣體減量效益(以下簡稱減量效益),作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 抵換來源之媒合相關作業,利用本署媒合平台提供媒合服務,特訂定 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名詞定義如下: (一)老舊汽車:指出廠達十年以上之燃油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 車。 (二)汰舊換新:指淘汰老舊汽車並購買新車,所購新車指未完成首次新 領牌照登記之電動車或油電混合動力車。 (三)電動車:指無內燃機之電動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輛。 (四)油電混合動力車:依車輛能源種類登載作業原則,能源種類登載為 「汽油、電能」、「柴油、電能」、「電能、汽油」、「電能、柴 油」、「電能(增程)」、「汽油(油電)」、「柴油(油電)」 、「汽油(電能)」之車輛。但車輛於我國能源效率標示中之純電 行程測試值達八十公里以上者,可視同為電動車。 (五)媒合:於本署媒合平台提供減量效益供給與需求資訊,以公開減量 效益需求者(以下簡稱買方)收購資訊之方式,由減量效益供給者 (以下簡稱賣方)擇定買方,協助買賣雙方完成減量效益交易及歸 屬之作業。 (六)新車實際購買人:指出資購買電動車及油電混合動力車之實際所有 人。 (七)減量效益收購價金(以下簡稱收購價金):買方委託本署取得減量 效益每單位之價格乘以收購數量之費用。 三、參與媒合之賣方為完成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於本署媒合平台提出申請 減量效益者,其資格、申請條件及應檢具之文件規定如下: (一)資格: 1.年滿十八歲以上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 2.獨資、合夥或法人。但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不予申請 。 3.新車實際購買人及淘汰老舊汽車所有人非同一人,需由新車實際 購買人提出申請。 (二)申請條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完成之日起二年內向本署媒合平台提出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完成老舊汽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並於車籍報廢後十二 個月內購買新車,且新購車輛於國內使用。 (2)購買新車後六個月內完成老舊汽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 且新購車輛於國內使用。 2.同意將老舊汽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購買新車之溫室氣體減量 效益歸屬擇定之買方;且同意經擇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 (三)應檢具文件: 1.減量效益歸屬同意書;新購車輛及淘汰老舊汽車所有人非同一人 ,應檢具由新車實際購買人及淘汰老舊汽車所有人共同簽署之保 證書。 2.中華民國身分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為外 籍人士應檢具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及所得稅納稅證明影本,但持 外僑永久居留證且於取得永久居留證之日起購車,免檢具所得納 稅證明影本,並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3.回收或報廢時未逾指定檢驗日期且已完成定期檢驗合格之行車執 照影本,或檢附由公路監理機關出具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 4.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證明聯)影本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汽 車異動登記書(報廢證明書)影本。 5.新購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6.新購車輛之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並註明申請者 之姓名及牌照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申請者姓名 及牌照號碼時,應以人工手寫並加蓋申請者或交車經銷商之發票 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7.收購價金核撥聲明書。但新車實際購買人與行車執照登記之車主 屬同一人者,免附。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檢具之文件。 申請者符合本署媒合平台資料檢核時,免檢具前項第三款第三目至第 五目文件。 四、參與媒合之買方應檢具審查通過之溫室氣體抵換量取得計畫(以下簡 稱取得計畫)向本署申請,經本署通知簽訂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 體減量效益購買委託契約書(以下簡稱委託契約書,如附件),並依 委託契約書收購價金結算方式,分期完成減量效益收購價金及相關費 用給付後,由本署媒合平台公開為買方,其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一)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本署審查通過,承諾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 增量抵換之開發單位。 (二)有提供轄區內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需求之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 (三)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通過,承諾據以執 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之開發單位。 五、參與媒合之買方提出之取得計畫,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計畫執行期程。 (二)收購條件(車籍屬全國或指定轄區)。 (三)減量效益數量,以車輛數為單位。 (四)每輛車減量效益收購價金(買方取得各類型汽車汰舊換新減量效益 及最低收購單價如附表)。 買方資格屬前點第一款者,其取得計畫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 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第六點規定,經本署審查通 過;屬前點第二款者,其取得計畫應先報請本署審查通過。 買方資格為前點第三款者,其取得計畫應提交至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書 件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俟審查通過後,方得檢具取得 計畫核定函及經審查通過之取得計畫,向本署申請公開為買方。 六、媒合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一)買方依委託契約書完成收購價金匯款作業後,本署得於媒合平台預 告買方減量效益收購資訊,經預告至少七日開始媒合。 (二)於媒合平台媒合作業期間,賣方得自行擇定減量效益售予對象,並 簽署減量效益歸屬同意書。 (三)本署受理賣方選擇減量效益歸屬,經審查通過者,由本署代為撥付 收購價金予賣方。匯款產生之手續費或發生退匯手續費情事,由買 方負擔。 (四)買方未依委託契約書收購價金結算方式逐期給付者,經本署限期仍 未改善者,取消媒合資格。 七、媒合作業執行完成後,本署核發減量效益歸屬數量予買方。該減量效 益僅得供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之用,其有效期限自核發 年度起十年內有效。 |
立法理由: | |
圖表附件: |
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