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保署空保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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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公(發)布日期: | 112.02.03 |
公(發)布字號: | 環署空字第1120002552號函 |
內容: | 主 旨:有關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之製程尚未納入本署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 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尚無須依固定污染 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執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2 年 1 月 13 日中市環空字第 1120005006 號函。 二、本署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授權公告第 1 批至第 5 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 之固定污染源」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 法」(下稱 CEMS 管理辦法),前述公告之管制對象應依 CEMS 管理 辦法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三、又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下稱光電業排 放標準)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略以:「揮發性 有機物單位小時許可排放量達 1.3 公斤以上者,其揮發性有機物污 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及排放口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非前款 規定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道者,其揮發性有機物之非甲烷碳氫化合 物(NMHC)濃度及排放量每半年應檢測一次。…但已自行設置連續自 動監測設施且符合 CEMS 管理辦法規定者,不在此限。」;另同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應 大於 80% 。氣體流量計及液體流量計每年應校正 1 次。 四、有關貴局函詢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依光電業排放標準設置連續自動 監測設施,是否應符合 CEMS 管理辦法規定執行每季相對準確度測試 查核及提送月報等作業一節,因光電業之製程尚未納入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5 批管制對象,爰無須依 CEMS 管理辦法規定執行,惟仍需 遵循光電業排放標準所規範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規定。另倘該廠自願 符合 CEMS 管理辦法規定者,可依前述光電業排放標準第 7 條及「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實施例行 性定期檢測。 五、本案請貴局依前述說明本權責辦理。 六、另有關本署 95 年 4 月 26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26352 號函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正 本: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本署法規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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