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環署化字第1118126506號
主 旨: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項、第五項、第十四項及第二項附表二、第三項附表三、第四項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第一項修正為: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分級運作量如附表一。本公告所稱毒性化學物質指附表一所列化學物質重量百分比含量達管制濃度以上之物質。
二、第五項修正為:下列法律已管制之物質或物品,不受本法之管制:農藥管理法、肥料管理法、飼料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菸害防制法、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石油管理法、天然氣事業法、原子能法、游離輻射防護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環境用藥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及商品檢驗法。
三、第十四項修正為:毒性化學物質標準檢驗方法,有國家標準者,依國家標準;未訂國家標準者,可採用下列來源之檢測方法:
(一)環境檢測標準方法(NIEA)。
(二)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USEPA)。
(三)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APHA)。
(四)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JIS)。
(五)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方法(ASTM)。
(六)國際公定分析化學家協會之標準方法(AOAC)。
(七)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測定方法(ISO)。
(八)歐盟認可之檢測方法。
署 長 張子敬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