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環署化字第1128102933號
主 旨:預告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第2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3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為完善相關車輛警報訊號,本次酌增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警鳴器之警報訊號之規範,此規範條文簡單,未影響機關應變時效,且具急迫性,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132巷35弄1號
(三)電話:(02)2325-7399分機55226
(四)傳真:(02)2325-3810
(五)電子郵件:weiching.tsai@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