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環署基字第1121004618號
主 旨:預告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表一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99號13樓
(三)電話:(02)2370-5888分機3608
(四)傳真:(02)2370-3852
(五)電子郵件:cpcheng@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