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保署空保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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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公(發)布日期: | 112.03.10 |
公(發)布字號: | 環署空字第1121022594號函 |
內容: | 主 旨:本署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以下簡稱第 一批公告場所),倘僅場所資訊變更,惟仍可判斷原管制主體具有同一性 者,應持續納管,請查照。 說 明:一、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 條規定,公私場所經 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 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逐批公告者,其室 內場所為本法之公告場所。 二、第一批公告場所倘因場所停業或解散等情事致主體不存在,即非屬本 法之管制對象;惟倘僅原公告所載之場所資訊變更,仍可判斷原管制 主體具有同一性者,自仍應依本法持續納管。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法規 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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