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柴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草案 (預告起迄日: 112.05.03 ~ 112.06.0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環署空字第1121043210號

主  旨:預告訂定「柴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草案及「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2項。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配合交通部規劃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銜接車輛定檢作業,以維護空氣品質,且使定檢對象能及早因應,爰本草案具急迫性,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6319

(四)傳真:(02)2371-1394

(五)電子郵件:yafang.tang@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柴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等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