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增訂環境影響評估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2-05-03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3634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6-2 條條文


第 16-2 條
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
本法修正前已公告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查結論,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