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環署基字第1121053468號
主 旨: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二項及第一項表一,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第七項修正為:生質塑膠之原料製造、輸入業者及平板包材板材之輸入業者,應申報原料或平板包材板材之營業量或進口量及銷售對象,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其中非銷售予容器、平板包材板材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業者之量,得檢具銷售量扣抵彙總表,於其營業量中扣抵。生質塑膠材質之容器、平板包材板材、平板包材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業者,應申報生質塑膠材質之容器、平板包材板材、平板包材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銷售量。生質塑膠材質之容器、容器商品、平板包材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輸入業者,應申報容器、容器商品、平板包材、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二、第八項修正為:應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製造業者(以下簡稱繳費責任製造業者),除平板包材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業者外,依下列原則認定:
(一)物品上標示商標之使用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
(二)物品上未標示商標者,以標示之製造廠商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標示之製造廠商二個以上者,以委託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
(三)物品上未標示商標及製造廠商者,以製造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
三、第十二項修正為:物品及容器責任業者,其年度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為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免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
前項規定,於塑膠類平板包材責任業者,其年度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下者,亦適用之。塑膠襯墊及泡殼責任業者應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署 長 張子敬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