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環署化字第1128108619號
主 旨: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警報訊號,係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緊急應變所需之警報訊號。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
(一)消防車警報訊號。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警報訊號。
(三)救護車警報訊號。
(四)警車警報訊號。
(五)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
(六)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七)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警報訊號。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內容:
1、消防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
2、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茲,低頻持續時間○.四秒,高頻持續時間○.六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
3、警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二三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一秒,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4、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茲,低頻持續時間○.八秒,高頻持續時間○.二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5、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持續十五秒後,改以語音廣播疏散內容(含疏散區域、路線方向等)二次,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布之。
6、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警報訊號:當懸浮微粒物質大氣濃度達到重度嚴重惡化等級,以網際網路發布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警報內容(含空氣品質指標(AQI)與活動建議)。
(二)樣式:
1、消防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救護車、警車、工程救險車及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發布,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器,可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廣播、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
2、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警報訊號之發布,以網際網路為原則,得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訊息)廣播、推播等其他方式為之。
四、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為之,並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
(一)消防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救護車、警車及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
1、消防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警車及工程救險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勤務時。
2、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救護,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二)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1、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2、災害規模廣大或有擴大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三)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警報訊號:由本署依實際懸浮微粒物質大氣濃度情況發布。
署 長 張子敬